- 一、為因應社會各界使用本館之圖像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指之圖像資料包括平面圖檔、文字、動態影音檔之數位資料。
- 三、申請使用本館圖像資料,若該物件已備有數位檔案者,以提供現有數位檔之數位輸出品為原則。
- 四、凡著作權非屬本館之圖像資料,本館不予受理。
- 五、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以下簡稱申請者):
(一)營利性用途之申請者,填具申請表,經本館同意,並依本要點收費標準表收取使用費。
(二)非營利性用途之申請者,填具申請表(附件 1),經本館同意,並得依本要點收費標準表(附件 2),收取五分之一使用費
- 六、申請表須詳細載述以下項目及附上出處圖像資料,否則不予受理;
(一)圖像資料之品名、出處、類別與數量。
(二)申請用途、語言以及發行數量。
- 七、使用之圖像資料,須於圖版旁載明「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提供」之字樣。出版品發行後,須贈送本館樣書(品)兩份供參。出版品再版時,須再次提出使用申請,使用費得按八折優待。
- 八、使用之圖像資料,不得超過本館出版品圖片總數三分之一。為避免與本館研究成果重複, 借用同一類圖像資料以不超過本館該項藏品之二分之一為原則。
- 九、商業用途使用之圖像資料在二十張以上者,或使用之圖像資料占該出版品二分之一以上者, 除依本要點收費標準表收取使用費之外,須與本館另行議約繳交出版品權利金,其標準不得低於販售定價 8%。
- 十、申請者對所申請之圖像資料使用權以一次使用為原則,並不得轉讓他人及移作其他用途, 若有其他用途時,須另案申請。
- 十一、申請使用圖像資料,若無需由本館提供檔案資料,可自行取得圖像資料者,填具申請表, 使用費得按八折優待。
- 十二、為開放網路流通及文創應用
(一)經專案簽准同意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可直接轉換成「創用 CC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授權條款」)授權使用之圖像資料,得免依本要點申請授權。
(二)著作人為本館或本館已取得授權之詮釋資料對外開放時,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120 像素)及片段影音(長度 30 秒以內、解析度 480 像素)等,同意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形式,以非專屬授權方式提供使用者不限地域、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其他利用方式產出加值衍生物,並應以標註出處之方式使用。
- 十三、申請者使用本館圖像資料時,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本館有權隨時終止使用,已繳交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本館圖像資料。
(一)實際使用情形與書面申請內容不符。
(二)未經本館同意擅自移轉其他用途或第三人使用。
(三)使用本館圖像資料未為適當標示。
(四)其他有足以損害本館權益之事實或行為者。
- 十四、申請者若有前項情事致對本館造成侵害,本館得請求賠償,其屬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第三人侵害本館權益時,亦同。
- 十五、未獲本館授權同意或擅自利用本館圖像資料者,或申請者轉向出版單位收取圖像資料使用或版權等費用,本館將依法追訴求償,並於五年內不得申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