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執行蒐藏品制度及蒐藏、分級、入藏等之相關事宜,特依本館「標本蒐藏管理要點」第四點規定,設立本館「蒐藏品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二、 | 本委員會職責: (一)審訂本館文物、標本典藏政策與入藏管理相關作業細則。 (二)審訂本館文物、標本蒐藏研究計畫及研擬發展方針。 (三)協助執行本館文物、標本入藏業務。 (四)文物、標本入藏案審核(含採集、購買、捐贈、移轉、交換、委託製作 (五)文物、標本評鑑、分類、分級及鑑價。 (六)文物、標本借出案審核。 (七)文物、標本借入案審核。 (八)文物、標本註銷案審核。 (九)文物、標本寄藏案審核。 (十)其他入藏管理及相關作業。 (十一)文物、標本典藏相關經費之審議。 (十二)籌劃本館文物、標本入藏工作其他相關事宜。 |
三、 | 本委員會之組織,設召集人一人,由研究典藏組組主任兼任之,委員六人,由館長依據專長及學門領域遴選適當人選兼任之,任期一年,得連任。前項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ㄧ。 |
四、 | 本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典藏管理人兼任之,負責會議召開、資料蒐集、準備、議程排定、會議記錄與其他有關本委員會之行政事項。 |
五、 | 本委員會應於每年三月、九月固定召開會議,惟因文物、標本入藏及管理需要,得由召集人召集臨時會議。 |
六、 | 本委員會應於每年三月、九月固定召開會議,惟因文物、標本入藏及管理需要,得由召集人召集臨時會議。 |
七、 | 本委員會得邀請提案人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說明。 |
八、 | 本委員會得視實際狀況,邀請館外專家參與評審、鑑價或提供意見,其費用由本館支付。 |
九、 | 本要點經由館務會報通過陳請館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