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檔案應用申請書填寫須知
一、※標記者,請依需要加填,其他欄位請填具完整。
二、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列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三、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代理人或助理均以一人為限。
四、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五、閱覽、抄錄、複製或攝影檔案,應於本館所定時間及處所為之。
六、本館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
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七、申請人閱覽、抄錄、複製或攝影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檔案資料攜出應用處所。
(二)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三)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五)有喧譁或妨礙其他秩序之行為。
八、收費標準:依據檔案管理局修正施行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檔案複製收費
標準表」辦理。
九、申請書填具後,應以書面通訊方式寄送、傳真或親送本館申請。
地址:95060臺東縣臺東市豐田里博物館路1號
電話:089-381166
傳真:089-383547
網址: https://www.nmp.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