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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檔案應用申請書填寫須知


一、※標記者,請依需要加填,其他欄位請填具完整。

二、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列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三、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代理人或助理均以一人為限。

四、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五、閱覽、抄錄、複製或攝影檔案,應於本館所定時間及處所為之。

六、本館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

      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七、申請人閱覽、抄錄、複製或攝影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檔案資料攜出應用處所。

    (二)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三)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五)有喧譁或妨礙其他秩序之行為。

八、收費標準:依據檔案管理局修正施行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檔案複製收費

      標準表」辦理。

九、申請書填具後,應以書面通訊方式寄送、傳真或親送本館申請。

  地址:95060臺東縣臺東市豐田里博物館路1號

  電話:089-381166

  傳真:089-383547

      網址: https://www.nmp.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