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檔案應用須知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臺史前館秘字第1093000400號函發布

一、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落實政府資訊公開制度,執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檔案法第十七條
      至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檔案應用(閱覽、抄錄、複製或攝影),應事先填具「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檔案應用
      申請書」向本館提出申請。
三、申請案件之准駁,本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補正資料者,自
      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若駁回申請者,應載明其理由。
四、本館於審查應用申請時,如認其不合規定程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
      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五、來館應用檔案應攜帶本部審核通知書並繳交身分證明文件,向業務承辦人辦理應用事宜,申請
      人如為機關團體應由管理人或代理人為之。
六、本館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
      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七、申請人應用檔案,應由業務承辦人陪同至本館檔案應用處所為之,應用時除應保持檔案資料之
      完整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檔案資料攜出應用處所。
    (二)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三)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五)有喧譁或妨礙其他秩序之行為。
八、檔案應用依檔案管理局「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繳交相關費用。
九、檔案應用時如發生第七點所列不得為之情事者,應停止應用;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
      機關偵辦。
十、申請人應用完畢後,應將檔案原件交還業務承辦人點收並領回身分證明文件。
十一、本館網站(網址:http://www.nmp.gov.tw)提供本館已公布之檔案目錄查詢及下載檔案應用
         申請書等功能。
十二、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依檔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