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蒐藏品審議委員會組織要點
【 2004年4月29日館務會報通過實施】
壹、總則
本館為訂定有關蒐藏品之管理規章訂定、業務推動、標本評鑑、蒐藏經費審議等事項,特設立「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蒐藏品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貳、 |
任務 |
| 一、 |
審訂本館標本典藏政策與典藏管理作業細則。 |
| 二、 |
審訂本館標本蒐藏研究計畫及研擬發展方針。 |
| 三、 |
協助執行本館標本典藏業務:
(一) 標本入藏案審核(含採集、購買、捐贈、移轉、交換、委託製作案等)。
(二) 標本評鑑、分級及鑑價。
(三) 標本借出案審核。
(四) 標本借入案審核。
(五) 標本註銷案審核。
(六) 標本寄藏案審核。
(七) 其他標本典藏管理及相關作業。 |
| 四、 |
標本典藏相關經費之審議。 |
| 五、 |
籌劃本館典藏工作其他相關事宜。 |
| 參、 |
組織: |
| 一、 |
本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委員六人。 |
| 二、 |
本委員會之召集人由研究典藏組組主任兼任之,本委員會之委員遴選,由館長依據專長及學門領域遴選適當人選兼任之,負責各案件審議、諮詢與表決,任期一年,得連任。委員因職務異動或無法履行其職責時,由召集人提請館長重新遴選之。 |
| 三、 |
本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典藏管理人兼任之,負責會議召開、資料蒐集、準備、議程排定、會議記錄與會議決議執行。 |
| 肆、 |
會議 |
| 一、 |
本委員會應於每年三月、九月固定召開會議。唯因標本典藏管理需要,得由召集人召集臨時會議。 |
| 二、 |
每次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人數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決議。 |
| 三、 |
蒐藏品審議委員會提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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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每年三月、九月之會議,執行秘書應於會議前兩週前向全館人員徵詢提案。 |
| (二) |
館內人員依據標本典藏相關業務得隨時向本委員會提案,交由執行秘書彙整,召集人得視提案之時效性決定是否召開臨時會議。 |
| (三) |
提案人提案時須充分檢附相關文件或說明書等。 |
| (四) |
本委員會得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備詢或要求補充資料。 |
| (五) |
提案經本委員會決議並經館長裁定後,由執行秘書將其結果通知原提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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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本委員會之會議採多數表決制度,未為議決時,得並列意見交由館長裁定。 |
| 五、 |
本委員會得視實際狀況,邀請館外專家參與評審或提供意見,其費用由本館業務費支付。 |
伍、本組織要點經由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研究與典藏-典藏相關資訊-典藏政策-典藏品管理要點F-A-1-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