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條 |
教育部為維護及發揚臺灣史前文化,充實國民生活內涵,特設立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
| •第 二 條 |
本館掌理事項如下:
一、依考古學、人類學、古生物學、古環境學等,從事臺灣史前、環太平洋文化生態之研究等事項。
二、臺灣史前及環太平洋文化生態展示教育之研究、規劃 、設計、出版、說明及標本蒐集、製作、典藏維護、管理等事項。
三、遺址公園之調查規劃、發掘、研究、典藏、保存維護、經營管理、設施維護、植栽美化、水土 保持及生態保育等事項。
四、營運管理、館務規劃、推廣教育、行銷、學術及館際交流、圖書期刊企劃與執行、各級學校與社會教育輔導及相關出版品之編纂、發行等事項。 |
| •第 三 條 |
本館設研究典藏、展示教育、遺址公園、工務機電四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
| •第 四 條 |
本館設秘書室,掌理機要、研考、法制、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財產管理、安全、票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
| •第 五 條 |
本館置館長一人,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襄理館務。 |
| •第 六 條 |
本館置組主任、室主任、技正、專員、組員、技士、辦事員、書記。 |
| •第 七 條 |
本館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
| •第 八 條 |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 •第 九 條 |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 •第 十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 •第十一條 |
本館應業務之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並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
前項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 |
| •第十二條 |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
| •第十三條 |
本規程適用至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組織條例生效日止。 |
| •第十四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