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昇本地演藝水準,促進表演藝術之發展,並提供市民良好的藝文欣賞空間,有效發揮本館鋼琴之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館鋼琴開放時段如下:
上午 : 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下午 : 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晚間 : 六時三十分至十時三十分
申請人應遵守前項使用時段,如需提早或延長,事先應徵得本館同意,延長時間均以每小時平均單價計收 (每逾半小時以一小時計)。
三、使用本館鋼琴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個人申請:
原則以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在台領有證件之外國人,並曾於國內外公開演出之表演藝術中,擔任主要演出者,或於國內外比賽中獲優異成績者。
(二)表演藝術團體、公司或基金會:
在我國登記立案且具有辦理表演藝術資格者。
(三)學校: 設有音樂、戲劇及舞蹈科系之高中職以上學校。
四、 演出內容:
(一)申請人至館舉辦之活動,應以表演藝術為主。
(二) 為確保公共安全與場地使用品質,每場演出及工作人數,原則以不超過一百八十五人為限。
五、申請手續:
(一) 申請時間及期限:
1.申請人最遲應於演出日前三個月提出申請。
(二)送件內容:
1.本館場地之使用申請表。
2.演出企劃案三份及其他演出相關附件及錄影或有聲資料三份(三年內之演出作品為限,並註明錄製內容、演出者、日期、地點)。
3.審查費,新台幣壹千元整。
(三)送件方式:可掛號郵寄或於每週一~週五親自送件至本館公共服務組。
(四)資料不齊者,不予受理並退件。
(五)申請人所送演出資料,應徵得創作者或演出者之同意,如有任何法律糾紛,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六、節目審核
(一)由本館召開評審會議,進行審核。
(二)申請案件依節目內容品質,以及場地技術安全為考量,予以審核。
七、簽約與繳費
(一)簽約應於演出前三個月內辦理簽約。
(二)繳費申請人於接獲檔期通知後,應於本館指定期限內,辦妥簽約事宜,並依「鋼琴收費表」之規定,繳納場地使用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逾期者視同放棄,餘款並於使用日三十日前繳清。申請人所繳之保證金,俟使用後歸還所借物品,並將場地回復原狀,經本館檢查通過後,無息退還;申請人依本辦法應負損害賠償義務時,本館得自保證金中扣抵,如有不足並予追繳。
八、取消與變更 (一)如遇天災、戰爭、國喪、主要演出者重病或死亡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或場地設備故障,因而導致節目部分或全部無法順利進行,申請人得與本館重議檔期;如因此導致解約,相關已繳費用本館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二)除前項之原因外申請人不得取消演出 (異動節目、另議檔期視同取消演出,經本館同意者不在此限)否則應賠償本館如下之違約金:
1.演出首日前三個月內以書面取消者,應賠償本館場地使用費百分之五十之金額。
2.演出首日前二個月內以書面取消者,應賠償本館場地使用費一倍之金額。
3.演出首日前一個月內以書面取消者,應賠償本館場地使用費一點五倍之金額。
4.取消本演出計畫而未事先以書面取消者,應賠償本館場地使用費二倍之金額。
(三) 申請人如欲變更原申請企劃內容〈如主要演出者、節目形式、演出內容等〉,應於申請使用日前二個月 提出書面申請,本館得針對異動情形,召開評審會議。
(四) 變更原申請企劃內容,經評審會議通過變更者,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七日內辦理異動手續;評審會議未通過者,本館得取消該申請人所申請之檔期,請人不得提出異議。
(五) 因節目取消或異動導致相關票務或宣傳事宜,應由申請人負責公告週知之責,並需妥善處理有價票務;退票事宜,如因未善盡處理致引起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起一切法律責任。
九、加演申請
申請人如須加演或公開彩排,得於演出日前二十日提出加演之申請,本館並得視情況決定是否同意。
十、票務
(一)申請人於辦妥使用手續後,方得印製票券發送。
(二)若有票券錯印的情形,申請人應於發現後主動告知,並採取補救措施。
(三)申請人應依本館提供場地之席位表印製及發行票券。
(四)採人工售(發)票者,申請人如請本館代為公開發售(送),本館售出之票券,得酌收出售總金額3%之服務費;如係贈票者則免收服務費。
(五)申請人應於演出前兩週,提供每場次十二張保留工作席票券。
(六)自行印製入場券應刊印下列注意事項於票券上:
1.每人一券。除兒童節目外,請勿攜帶七歲以下或身高110公分以下兒童入場。
2.保持肅靜、整潔,請勿在場內吸菸、飲用食物、隨意走動。
3.服裝整齊,請勿穿著汗衫、背心、拖鞋、木屐進場。
4.非經允許請勿攝影、錄影、錄音。
5.攜帶行動電話及呼叫器入場者請關機,以免影響他人權益。
6.演出前三十分鐘,開始進場;節目進行中,請停止進出場。
十一、錄音錄影
(一)申請人經本館同意,得自備人員器材於廳內從事錄音、錄影或攝影、不得涉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
(二)申請人從事錄音、錄影或攝影,應不影響或妨礙他人觀賞節目之權益,否則本館得制止之。
(三)本館代為單機定點之錄影或錄音者,應檢附申請表及同意書並於演出前七日向本館申請,惟錄製品質及 相關著作權,應由申請人自行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申請人經本館同意,得在指定位置架機從事錄製工作,除不得有妨礙他人權益外,並應於觀眾入場前, 完成所有準備事項,申請人應確實遵守。
十二、前台服務
(一)為維護觀眾權益與尊重演出者,節目開演後,本館僅俟節目進行空檔或中場休息時,開放觀眾入場。
(二)未經本館同意,不得於本館任何區域販售、展示或致贈觀眾物品、食物或飲料。
(三)經同意販售與該節目有關之物品者,得自行販售,但應在本館指定之位置。
(四)經同意發送物品者可自行派員發送,本館不收任何費用,惟須確保場地之清潔。 (五)本館提供大海報張貼及放置小海報、文宣品之位置,供一般民眾索取,請申請人主動提供,俾利宣傳。
十三、損害與賠償
(一)申請人對於本館內外之公物設備,應愛惜維護,並應於使用期限屆滿前交還場地離開,如有損壞,應負 責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二)申請人於申請演出期間,如有因使用器材不當或演出不慎,致發生意外事件,概由申請人負責。其有關 公共安全維護及其相關事宜,並應事前與本館協商辦理。
十四、責任歸屬:
申請單位使用場地期間內,如有任何人員傷亡,除因本館建築本體及設備本身所致者外,均由申請單位 單獨全部負責,本館不負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申請單位使用本館設備場地不當所致之損害者,亦同。
十五、場地規範:
(一)申請人應於演出前五日,派員與本館技術組人員召開技術協調會,並嚴格遵守協調結果。
(二)為維護本館出入之安全,申請人應於表演前五日繳交演出者及工作人員之名冊,以便本館識別。
(三)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動用電力及舞台設備。
(四)申請人自有設備或私有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本館恕不負責。前項自有設備或私有物品, 應於使用期限屆滿前遷離,逾期視為廢棄物處置,本館得逕行清除處理,館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並按逾回復原狀之期間,依收費基準加倍計收違約金,申請人不得異議。 (五)未經本館同意,禁止在本館內外懸掛旗幟、標語、人像或辦理抽獎、摸彩,販賣物品等行為。
(六)具有危險或妨礙通道之物品,本館得要求申請人移除,如申請人不予移除,本館得停止其演出。
(七)本館全面禁菸、嚼食檳榔及口香糖。
十六、申請人於申請演出期間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館得禁止或停止其演出,必要時,並得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館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與申請演出內容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演出之活動有損及建築設備或人員安全之虞者。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
十七、使用本館鋼琴除本辦法規定外,另備有場地使用辦法及「鋼琴收費表」等資料以供使用者參考。
十八 、鋼琴收費表:
| 樂器名稱
| 現有數量
| 計費單位
| 當日正式演出:每日規費(元)
| 當日僅彩排練習:每日規費(元)
|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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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史坦威平台鋼琴A-188 |
乙台 |
每台 |
捌仟元 |
肆仟元 |
限用於本館視聽中心 |
德國史坦威平台鋼琴B-211 |
乙台 |
每台 |
捌仟元 |
肆仟元 |
限用於本館場地 |
十九、本館鋼琴如因活動特殊需要而出借使用時,依前揭使用資格及注意事項外,申請條件如下:
(一)以與合辦活動為限,並以企劃書送交館方審查。
(二)場地限室內演奏。
(三)以簽訂合約書須以合約書敘明投保、運送、保養、維護等應盡責任。
二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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