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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示審議委員會組織要點

壹、宗旨
本館為審議展示計畫案,訂定有關展示之規章,並統籌擘劃全館之展示案等事項,特設立「國立臺灣史前文
化博物館展示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貳、任務
一、 訂定及修訂「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展示審議要點」。
二、 以符合本館建館宗旨為基礎,審議本館之展示計畫案。
三、 對本館展示相關業務,提出建議。

參、組織:
一、 本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委員六人。
二、 本委員會之召集人由展示教育組主任兼任之,本委員會之委員遴選,由館長依據專長及學門領域遴選
適當人選兼任之,負責各案件審議、諮詢與表決,任期一年,得連任。委員因職務異動或無法履行其
職責時,由召集人提請館長重新遴選之。
三、 本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展示教育組主任指定之,負責會議召開、資料蒐集、準備、議程排定、
會議記錄與會議決議之呈核。

肆、會議
一、 本委員會應於每年七月固定召開會議。惟因臨時待議決事項,得由召集人召集臨時會議。
二、 每次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人數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決議。
三、 展示審議委員會提案程序:
(一) 每年七月之會議,執行秘書應於會議前兩個月向全館人員徵詢提案。
(二) 館內人員依據展示相關業務得隨時向本委員會提案,交由執行秘書彙整,召集人得視提案之時效性
決定是否召開臨時會議。
(三) 提案人提案時須充分檢附相關文件或說明書等。
(四) 本委員會得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備詢或要求補充資料。
(五) 提案經本委員會決議並經館長裁定後,由執行秘書將其結果通知原提案人。
四、 本委員會之會議採多數表決制度,未為議決時,得並列意見交由館長裁定。
五、 本委員會得視實際狀況,邀請館外專家參與評審或提供意見,其費用由本館業務費支付。

伍、本組織要點於館務會報通過,經館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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