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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場地使用辦法

一、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社會教育活動及響應社會公益活動;有效利用本館會議廳及視聽中心,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館得於營運許可下,使用場地供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舉辦合乎本館營運目標具社會教育意義之活動或公益活動。茲將本館可供使用之會議廳及視聽中心之收費標準如下:

國際會議廳

視聽中心

學習教室

1.08:00-12:00
2. 13:00-17:00
3. 18:00-22:00

1. 08:00-12:00
2. 13:00-17:00
3. 18:00-22:00

1. 08:00-12:00
2.13:00-17:00
3. 18:00-22:00

1. 4000元
2. 4000元
3. 4500元
1. 5000元
2. 5000元
3. 5500元
1. 3000元
2. 3000元
3. 3500元
1. 場地佈置得於活動前一日為之,免收使用規費;若需再提前佈置者每場次收二 仟五百元整。
2.如使用夜間時段者,應另支付本館工作人員加班費。
3.場地管理辦公室電話:(089)381166*726。


三、使用單位所使用本館之場地如因法令禁止或臨時有特殊狀況必須終止或暫停使用,得通知原申請單位改期或解約,並無息退還原繳費用,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四、上述場地管理單位為本館公共服務組。各機關、團體、公司、法人、各級學校等,凡欲使用本館場地舉辦各項活動,使用單位須於活動前一個月依下程序:(一)、洽詢預約。 (二)、填具申請表檢附計畫書、場地佈置圖,並出具正式公函。 (三)、核准後繳費、簽約。〔本館同意後使用單位應於活動前三日攜帶使用費至臺灣銀行公庫繳款,憑繳款領據及合約至本館公共服務組辦理使用手續〕
五、使用單位應於正式使用日起一個月前向本館提出場地使用申請書,送交本館審核。由本館各相關組室於一個禮拜內將審核結果通知使用者,並於接獲本館同意通知日起十五日內(最遲活動前三日),親自來本館辦理簽約手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者,視同棄權。
六、使用單位因故需變更計畫者,應於接獲本館核准通知後,至少於活動三日前提出變更計畫書,經本館核准為之,惟計畫變更以一次為限。
七、使用單位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活動不得有販售或其他商業性行為,否則除停止活動外,並永久取消申請資格。
(二)、各使用單位對於公園內之花草樹木、環境整潔及各項設施與公共秩序,請妥為維護,如有毀損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活動結束後應負責場地之整潔。
(三) 、使用單位如需公告、宣傳標語(幟)及啟用燈光、音響空調等設備者,應經本館同意不得擅自張貼、懸掛或啟用。活動之請帖、海報、宣傳簡介或其他資料,其內容須經本館審查後,由使用單位自費印製。
(四)、活動期間之秩序維持、安全維護等,使用單位應自行負責,請派員至現場維護,並注意禮貌及態度。
(五)、使用單位請嚴守博物館內禁止吸煙之規定,並限制與會同仁守此規範,如因違反規定造成一切損害,由使用單位負所有賠償責任。
(六)、活動之設備、運輸、保險均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七)、申請單位所舉辦之活動如需錄音、錄影、轉播等,應於申請時一併提出,並應妥善保管使用,如有遺失或毀損,因照價賠償。如本館無相關設備,請自行準備。
(八)、使用單位非經本館同意不得使用非本館提供之電子儀器等其他設備,如因此造成器材或使用場地損毀由使用單位負責維修及擔負一切賠償責任。
(九)、使用單位須舉辦開幕、茶會、剪綵儀式請事先與本館協調辦理,活動結束後,相關設施應立即運離本館,本館不負保管責任,如未即時移除者,視同廢棄,本館有權作任何處理,處理所須費用及任何衍生之損害,均應由使用者全部負責。
(十)、使用單位如遇有人力不可抗拒之原因無法如期辦理活動時,應檢具可資證明之文件向本館申請延期或取消。經核可後無息退還所繳費用,如無故未如期辦理活動且未通知本館者,則自申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於本館辦理活動,並沒收已繳保證金。
(十一)、活動結束後將場地恢復原狀,經本館檢查通過後,無息退還保證金,若有損毀或清潔未盡完善至者得自其中扣繳,(清潔費由使用單位自行負擔,並得委由承包本館清潔之承商清理,每次收費標準最高為貳仟元。)由本館召商處理,若有不足,使用單位同意無條件補繳。
(十二)、使用單位未經本館同意不得發售任何票券,如需發售票券應依規定納稅並蓋驗稅單。
(十三)、活動內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使用,已核准者立即停止其使用:
1. 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
2. 妨害社會善良風俗。
3. 與申請內容不符或計畫不符、更改活動性質、內容及裝置者。
4. 有嚴重損害各場地設備之虞。
5. 從事個人利益之商業行為。
6. 其他經本館認為不宜使用之活動。
八、凡與本館各組室業務有直接相關之使用或合作辦理時,得經由本館各相關組室簽會說明,奉首長核可後免費使用。但贊助廠商之商品、廣告、文宣及旗幟,須在本館指定地點特定範圍內擺置。
九、使用期間,使用單位所屬工作人員應一律佩戴由本館核發或核可之識別証。
十、視訊會議室使用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使用單位需自備(覓)本館視訊會議室以外之他端會議室及視訊會議設備,並自行事先確認相關設備之相容。會議之進行系由他端撥接進本館,由使用單位自行負擔該通信費,本館可不收通信費部份。
(二)、通信費係參考中華電信ADSL之通信費率訂定,如遇調整或本館認需檢討修正時,依本館修訂標準收取。
(三)、各項費用按每三十分鐘為單位,不足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註銷預約時間者,需繳交註銷費。
(四)、使用單位如有使用國際及國內傳真及電話,其電話費將俟取得通話清單後再結算。
(五)、參與會議人員應事先列冊,並攜帶身分證件俾便辦理出入本館登記,另應於預定使用時間半小時前抵達視訊會議室現場,並指派一人負責會議室設備操作及控制協調工作。
(六)、使用單位如需延長使用時間,需經本館確認相關資源可供調度後,由本館決定是否准予延長。如准予延長,依原計費標準加計。
(七)、使用單位需負責妥善使用視訊會議各項設備,如有毀損,應負責賠償。
(八)、因電信網路或設備故障,致無法提供使用單位申請之速率時;或因不可抗力,或因不可歸責使用單位之事由,致使視訊會議連續發生阻斷時,得依線路實際使用費用收取通信費。
(九)、使用單位使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時由使用單位負一切法律責任,本館並得以暫停其使用。
1.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專售、轉載情事者。
3.有危害通信情事者。
十一、本辦法相關經費收支依預算法、會計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辦法點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法令及本館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辦法經館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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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89-381166 │地址:950-60 臺東市博物館路1號 ( 路線圖 ) ( Google Map ) │開放時間:09︰00∼17︰00 週一休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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